习总回覆斯伟江律师起草的『贾敬龙死刑停止执行的紧急申请』
习总日记(2016,10,21)
一
2016年10月21日习总心情指数:-10。
今日心情较之昨日:持平,0。
持平理由:依法治国要坚决贯彻执行。
二
引发广泛围观的贾敬龙故意杀人案有了新的情况,斯伟江律师以贾敬龙家属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贾敬龙故意杀人案死刑停止执行的紧急申请】(以下简称紧急申请)。紧急申请提出了三条理由,要求死刑停止执行。
作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有责任和义务对此作出回应和解释。
紧急申请理由之一:贾敬龙事发前准备自首,案发后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因为被追赶的人打伤才未到达派出所,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该种情形,属于自首,依法不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习总解释:第一个理由包含四个方面。
1,贾敬龙的未发出的短信中有“自首”二字,并不能代表存在自首行为之实。有想法不等于有行动。人未出现在政府机关,如派出所,便可作无自首行为判断。
2, 女友吕XX提供证明贾敬龙逃跑时有给她打电话提及自首。逃跑与自首本身就存在矛盾。杀人之后凶手在逃跑途中有自首想法和提及自首乃常人之所为,但仅仅有想法或提及是不够的,关键是要造成自首的事实。况且,女友之证词口说无凭。
3,打伤后也可以去派出所自首,由派出所工作人员视具体情况再决定送医院救治。为何没有做到?
4,即使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也与自首无关。很多嫌犯被捕时都无拒捕行为。无拒捕行为不等同于自首,不构成减刑条件。
紧急申请理由之二:本案被害人何建华,非法强拆,导致贾敬龙家破妻无,过错明显,在一二审法院裁判文书均未认定强拆,最高法院核准裁定中,对此只字未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本案裁定有明显错误。
习总解释:被害人有过错,但罪不至死。即使罪大恶极,也应由执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起诉判决执行,断无民众自行报仇雪恨的理由。杀人偿命自古以来天经地义。凶手贾敬龙即便是有一万个理由,也决不允许漠视法律用射钉枪杀人。
紧急申请理由之三:被告人贾敬龙在遭受双重打击之后,精神垮掉了,本案在贾敬龙提出自己精神出了问题之后,侦查机关应予以精神病鉴定。
习总解释:拆房发生时间在2013年5月27日,杀人案发生时间在2015年2月19日,距离拆房近二年,期间双方就补偿费数额曾进行过多次交涉,后因未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贾敬龙愤而杀人。这些都证明贾敬龙精神状态良好。而且入狱提审期间贾敬龙思路清晰情绪稳定回答简单扼要,说明不存在罹患精神疾病的可能,故不予作精神病鉴定。
总结:
自首事实不充分,精神状态良好。死刑量刑恰当。
很恰當
回覆刪除谁让他是“法学博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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